廉洁文化
廉洁教育简报第二期 酒驾醉驾行为六种处置情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辨析
       根据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第四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,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等相关规定,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对酒驾醉驾行为认定及处罚存在以下六种情形:一是公安机关对酒驾行为给予行政处罚;二是公安机关对醉驾行为不予刑事立案侦查;三是检察机关依法对醉驾行为不予起诉;四是审判机关对醉驾行为判处犯罪,但免予刑事处罚;五是审判机关对醉驾行为判处刑罚;六是醉驾行为经判定构成紧急避险,属于违法性阻却事由,本身不构成犯罪,不承担刑事责任(比较罕见)。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党员、公职人员酒驾、醉驾行为,排除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后,一般以行政处罚、司法判决、裁定、决定等认定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为准,依据相关党纪法规给予党纪、政务处分。笔者就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、公职人员2024年1月1日之后的酒驾醉驾行为给予党纪、政务处分的具体情形,分别予以论述。
       1.公安机关对酒驾行为给予行政处罚。这是最常见的酒驾情形,通常来说,就是血液酒精含量20毫克/100毫升以上、80毫克/100毫升以下,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,公安机关对酒驾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。若无其他违纪违法情形,是党员的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一款、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。是非党员公职人员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四十一条、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,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。
       此种情形,是否可以给予第一种形态(诫勉或者批评教育、谈话提醒等)?笔者认为,酒驾是党纪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,且在中央三令五申之下依旧明知故犯,损害党员干部形象,败坏党风政风,故而给予第一种形态不可取。
       2.公安机关对醉驾行为不予刑事立案侦查。这一类情形一般是指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/100毫升以上,公安机关认定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,不予刑事立案。相较于酒驾,此种情形因其违法行为危害性增强,公安机关会给予相对更加严重的行政处罚。若无其他违纪违法情形,考虑到违法行为危害性,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,应当比第一种情形的普通酒驾重一个档次。因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未对公安机关认定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,不予刑事立案的情形给予党纪、政务处分作出具体规定,若无其他违纪违法情形,是党员的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是非党员公职人员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,给予记大过、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是党员、公职人员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,要配套相应的政务处分。
       3.检察机关依法对醉驾行为不予起诉。这一情形是指,公安机关认定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酒驾行为构成刑事犯罪,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,检察机关不予公诉。分为两种情形:一是检察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,认为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构成犯罪,不予公诉(也称法定不起诉)。此种情形,因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未对检察机关认定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,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给予党纪、政务处分作出具体规定,若无其他违纪违法情形,是党员的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一款,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是非党员公职人员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,给予记大过、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是党员、公职人员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,要配套相应的政务处分。二是检察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,检察机关认为醉驾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作出不起诉决定(也称相对不起诉)。若无其他违纪违法情形,是党员的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;是非党员公职人员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,给予撤职以上处分;是党员、公职人员的,则配套给予党纪、政务重处分。
       4.审判机关对醉驾行为判处犯罪,但免予刑事处罚。这一情形是指,审判机关认为醉驾行为人虽然构成犯罪,但是犯罪情节轻微,免于判处刑罚。若无其他违纪违法情形,一般与第三种情形中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处分一致。是党员的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;是非党员公职人员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,给予撤职以上处分;是党员、公职人员的,则配套给予党纪、政务重处分。上述有处分档次的情形,要结合酒驾醉驾的党员、公职人员态度(是否主动配合等)、情节(是否再次酒驾等)、后果(是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等),综合考量是否具有从轻、减轻或者从重、加重的情形,在幅度以内从轻、从重或者幅度外减轻、加重一个处分档次。
       5.审判机关对醉驾行为判处刑罚。法院认定醉驾行为一般可以定性为危险驾驶罪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(故意犯罪),交通肇事罪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(过失犯罪)。上述四种犯罪没有单处罚金刑或剥夺政治权利,且醉驾行为从危险驾驶罪转为交通肇事罪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(过失犯罪)意味着犯罪情节更加严重,核心是“从一重罪处罚”。所以醉驾行为被审判机关判处了交通肇事罪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(过失犯罪),意味着比危险驾驶罪(故意犯罪)的情节、后果更加严重,给予党纪、政务处分时理应如此。构成危险驾驶罪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(故意犯罪),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(含宣告缓刑)的,是党员的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;是非党员公职人员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,给予开除公职处分;是党员、公职人员的,给予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。构成交通肇事罪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(过失犯罪)。一是被判处三年以上(不含三年)有期徒刑的,是党员的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;是非党员公职人员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、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,给予开除公职处分;是党员、公职人员的,给予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。 二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(含宣告缓刑)的,因为醉驾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(过失犯罪),情节、后果比危险驾驶罪(故意犯罪)更加严重,既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(含宣告缓刑)都要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,举轻以明重,醉驾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(含宣告缓刑),没有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的例外情形。是党员的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;是非党员公职人员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十四条第二款、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,给予开除公职处分;是党员、公职人员的,给予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。
       6.醉驾行为经判定构成紧急避险,属于违法性阻却事由,本身不构成犯罪,不承担刑事责任。此种情形不予以赘述,醉驾行为因紧急避险(例如居住在偏僻乡村,家人重病急于抢救,时间争分夺秒,醉驾行驶一段路程接应路途中的救护车),本身不构成违法犯罪,故而免予党纪、政务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