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、向基层延伸,切实加强集团对重点单位(部门)的监督管理工作,在其所在支部设置专职纪检委员。为促进专职纪检委员正确履职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》等有关党内法规,结合集团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专职纪检委员人选由重点单位(部门)党支部委员会选举,并报集团党委批准产生,岗位层级为集团中层副职,其编制设在集团纪检监察审计部。
第二条 专职纪检委员在集团纪委和所在党支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,不参与该党支部成员单位的业务工作分工。
第三条 所在党支部及成员单位要关心支持专职纪检委员工作,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。
第四条 专职纪检委员主要工作职责:
(一)协助所在党支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,及时向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或提出建议。
(二)协助所在党支部开展廉洁教育及廉洁谈话工作。
(三)参加所在党支部及成员单位落实上级决策、执行民主集中制、“三重一大”决策等会议,重要情况及时向集团纪委汇报。
(四)加强对所在党支部及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、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集团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。
(五)加强对所在党支部成员单位的监督,重点对领导班子成员等管理人员进行监督。
(六)加强对所在党支部成员单位执行“中央八项规定”精神、津补贴发放、党务和厂务公开、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。
(七)加强对所在党支部成员单位的工程建设、物资招采及重要审批事项的程序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。
(八)加强对所在党支部成员单位经济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(九)对所在党支部成员单位“三公经费”开支、民工费用、青苗赔偿、误餐及野外补助等重要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,在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前进行审查签字。
(十)负责受理所在党支部干部职工的信访举报、党员的控告和申诉,及时向集团纪委汇报处置。考察了解受处理干部职工改正错误的情况,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、帮助。
(十一)协助集团纪委对所在党支部成员单位违纪违规行为开展纪律审查,严肃查处违纪问题。
(十二)对所在党支部成员单位拟提拔任用的班组长进行廉洁审查,出具廉洁意见。
(十三)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五条 集团纪委对专职纪检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,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个人绩效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。
第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原《集团派驻纪检监察员管理办法》(达电集委〔2018〕58号)同时废止。